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黃秀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對本院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