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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已偕同相對人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陳君豪醫師門診進行鑑定前評估之證明資料」,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