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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添豪  
            魏至平  
被      告  天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君  
訴訟代理人  張宏奕  
被      告  林錫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