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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添豪
魏至平
被 告 天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君
訴訟代理人 張宏奕
被 告 林錫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