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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朱日昇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被 上訴 人 徐啓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