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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上訴人 王河強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政融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