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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張家鳳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