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在家事聲請狀簽名或用印,所附民事委任書上則無委任事件之記載,且民事委任書之日期記載亦有缺漏,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