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因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用印,所附民事委任書上則無委任案號及委任事件之記載,限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於聲請狀簽名用印或補正民事委任書上委任案號及委任事件之記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