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蕭玉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