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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張宇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善、繆弘毅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張志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志明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