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黃永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再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4,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470元,尚不足新臺幣2,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