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美約能源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淑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晁陽農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5,1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1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