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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旺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毅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已於104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