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3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