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林嘉祥
被 告 王清重即鄉親停車場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陳君慈即君慈商行
吳宗權即新生素食
沈麗卿即虎尾醬爆雞排
劉素卿即河堤王大腸包香腸
陳治忠即阿雲素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