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陳益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陳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所請求檢查人之報酬金額為經法院所酌定之證明),另提出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