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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林羿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40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242,801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28,4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29日起受雇於原告,並由原告派駐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博星人境」社區擔任社區經理(即總幹事),負責該社區行政事務,統籌協調與代收社區住戶款項等事宜。詎被告貪圖私利,於附表一、二 、三所示時間,將該社區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應支付廠商款項與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活動結餘款、修繕結餘、公共設施收入及零用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728,403元侵吞入己,嗣因被告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其侵占犯行,並向原告公司說明其已向雲林地檢署自首,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上開侵占款項,原告已於113年8月15日、8月30日、9月30日全部賠償給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
 ㈡被告於受雇原告執行職務期間,故意以前開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侵害前述社區之財產權,兩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對前述社區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既已賠償前述社區所受損害,則原告依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行使求償權,請求被告將原告已賠償前述社區之728,403元返還原告,即屬有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時亦坦承其所為業務侵占之犯行,復有原告出具之原告與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影本(附民卷第13至1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附民卷第17至21頁)、博星人境第十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附民卷第23至67頁)、被告承認挪用公款證明書(附民卷第69至73頁)、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附民卷第75至79頁)附卷可稽,且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被告既侵占「博星人境」社區之728,403元款項,經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前述社區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並已匯款728,403元賠償完畢,有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附民卷第75至79頁)存卷可考,則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行使求償權,請求被告給付728,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6日(附民卷第8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一:侵占管理費明細
編號
繳款住戶
管理費期間
被告侵占金額
(新臺幣)
侵占時間
證據出處
3B
112年9月至113年6月
62,500元
112年9月前某日
⒈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未繳戶明細表1紙(偵47751號卷第57頁)
⒉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之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751號卷第59頁)

6B
113年7、8月
12,800元
113年7月前某日
8B
113年7、8月
12,500元
113年7月前某日
9B
113年7、8月
12,500元
113年7月前某日
11D
113年1月至113年12月
54,720元
113年1月前某日
14D
112年9月至113年6月
52,200元
112年9月前某日
合計金額:207,220元

附表二:侵占廠商應付款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應付款月份
被告侵占金額
(新臺幣)
侵占時間
證據出處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
18,000元
113年7月11日
⒈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付款項明細1紙(偵47751號卷第61頁)
⒉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之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751號卷第59頁、第75至77頁)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
18,000元
113年8月6日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
25,000元
113年5月9日
壹兆有限公司
113年2月
41,000元
113年3月7日
⒈壹兆有限公司廠商請款單3紙(偵47751號卷第63至67頁)
⒉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之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2份(偵47751號卷第59頁、第75至77頁)

壹兆有限公司
113年5月
41,000元
113年6月7日
壹兆有限公司
113年7月
41,000元
113年8月6日
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
56,900元
113年8月6日
⒈虹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請款單1紙(偵47751號卷第71頁)
⒉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之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751號卷第59頁)
鴻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
149,100元
113年8月6日
⒈鴻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請款單1紙(偵47751號卷第73頁)
⒉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之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751號卷第59頁)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
36,750元
113年8月6日
⒈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請款單1紙(偵47751號卷第69頁)
⒉博星人境管理委員會之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751號卷第59頁)
合計:426,750元

附表三:侵占餘款、公設收入
編號
項目
領款/收入時間
被告侵占金額
(新臺幣)
侵占時間
證據出處
烤大豬活動
112年4月13日
40,076元
112年5月6日
⒈烤大豬活動費用記錄1份(偵47751號卷第79至81頁)
地下室EPOXY修繕結餘費用
113年2月1日
35,300元
(溢價差額3,800元+住戶端費用31,500元)
113年2月1日
⒈地下室EPOXY修繕費用記錄1份(偵9068號卷第85頁)
公設收入
113年7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4,600元

113年8月1日
⒈博星人境113年7月公設收入明細及收據1份(偵9780號卷第55至66頁)
零用金
113年8月間某日
14,457元
113年8月9日
⒈證人林樊城113年8月14日警詢筆錄(偵47751號卷第30頁)
合計:94,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