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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黃東榮
被 告 程秀眛
蔡勝安
蔡昆達
蔡昆成
蔡錦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