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坤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廷 律師
被 告 黃三福
黃智勇
黃智韋
黃春菊
黃春敏
黃玉詩
黃森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
被 告 林玉偉
陳香芬
陳彥傑
陳春蓉
林昭南
林松田
林松清
張林櫻茶
林櫻園
李文章
李素珍
張雅筑
林黃春紅
林溪旺
林素卿
林素梅
林素香
林俊利
林亭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給付租金(即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就反訴部分,當事人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