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擎盛光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禹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