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吳亮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梅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