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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珮綺  
被      告  林振發  


被      告  林鋐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 年8月28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60,085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