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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詩守禎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宛霖律師
被      告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須確認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