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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 告 楊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楊金木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