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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      告  楊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楊金木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