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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      告  楊英珠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