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葉千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0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9,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