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于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玖翔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張得堡、張榮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550元(含本金1,323,568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13,9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