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子秦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秦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消費借貸物,曾聲請對被告玥亮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3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