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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謝喬安律師
            陳惟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里○○○路○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