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地政士
被 告 陳長興地政士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