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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地政士

被      告  陳長興地政士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