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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孟澤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李翠華
林明和
郭憲誠
顏嘉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