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黃祺城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劉璜營  

            黃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