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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施嘉瑀律師
被      告  誠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訴訟代理人  蔡美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