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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慧珠  
代  理  人  施睿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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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寬野有限公司 
賴銘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9月30日
58,147元
AM112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