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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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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崇宇企業社 劉盈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2,403元
DY376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