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舒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1682-9
1
1000

002
德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4978-0
1
1000

003
德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4979-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