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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蔡誥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1 月16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
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17176-9
1
1,000

2
    仝  上
87-NX-00000347-5
1
63

3
    仝  上
87-NX-00000810-7
1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