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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代  理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附表之支票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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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景裕磁磚專賣店吳柏毅
京城銀行崙背分行
113年7月31日
16萬3,409元
550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