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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6 月25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支票
   114 年度除字第65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全繹實業有限
公司 張文慶
彰化商業銀行
土庫分行
114年6月5日
959,858元
8967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