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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高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衡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585055-8
1
100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79554-5
1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