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邱詩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