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0日
35,175元
4515976

002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0日
312,375元
4515977

003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2月10日
93,975元
4515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