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達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