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品蓉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事件之起訴,故無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適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褆姆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欣琳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