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若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宏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消費借貸契約,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並補正提示日期,聲請人於115年4月1日聲請改以本票之票款請求權為請求基礎,惟未提出本票原本,且其陳報係以Line提示本票,非現實提示,不生提示效力,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