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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張古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0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44元
張古寒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184402元
張古寒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4日止
年息2.295%
002
新臺幣184402元
張古寒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44元
張古寒
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84402元
張古寒
自民國115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