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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曾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49,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違約金不屬於應付利息之債務,無民法第203條法定利息之適用,該請求利息之部分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