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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謝朋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500元
謝朋村
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
年息12.38%
001
新臺幣211500元
謝朋村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4.8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2.3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929元
謝朋村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20日
年息11.2%
002
新臺幣19929元
謝朋村
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3.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1.2%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