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余孟修
債 務 人 廖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佳雯、廖國盛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廖國盛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廖國盛請求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9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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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