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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吳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零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